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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方面

作者:admin 时间:2016/8/30 18:10:25

简介:   驰名商标不但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还有很强的竞争力以及知名度。影响的范围比较广,现在也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其商业价值更高。当企业商标具有以上的特点之后。常常会

   驰名商标不但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还有很强的竞争力以及知名度。影响的范围比较广,现在也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其商业价值更高。当企业商标具有以上的特点之后。常常会被视为侵犯的对象。而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比较晚,其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方面所开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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